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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炜光:共和精神与政府预算 |
| ● 李炜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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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看法是,何先生和袁先生的观点都有道理,但中国问题真正的原因在于某种制度性和文化性因素必然的结果。这里所说的“根本问题”指的就是中国的共和之路被阻塞,不能接受西方的共和精神和议会民主制度的影响。本来在民初的时候已经走上了共和之路并且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就,却又退了回去,重回专制,用战争这个成本最大的手段来解决面临的问题。从袁世凯复辟帝制算起,这个错误持续了近百年,至今仍未回到共和的路上去。这不仅使中国人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,也是今天的中国人茫然不知所措、不知自己往那里走的根本原因。 ( http://www.tecn.cn ) 在人类文明史上,共和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段内高于、先于民主,比民主更受人们的重视和欢迎。如麦迪逊始终称美国是“代议制共和国”,从不说自己是“民主政体”。在他们看来,民主特别是直接民主是多数人的私权,因而可能导致暴政。在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,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进步人士,关注的也是自己的国家如何“走向共和”的问题。 ( http://www.tecn.cn ) 与其他的“主义”相比,共和同中华文明的异质性要小得多。孔老夫子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就提出了“和谐”的观念,这种文化特质决定了中国人对于共和的理解或接受要比自由、民主、宪政等理念要容易一些。但当今的热门话题“和谐”,毕竟不是、至少不完全是儒家思想中的中庸之和,因为那是跪倒在权势面前的祈求之和,在21世纪的今天已无多少实际意义。我们所说的“和谐”,是具有普适价值的全新的文化观念,它的基本含义应该就是共和。这是“和谐”这个口号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应具有的实质性内容。 ( http://www.tecn.cn ) 所以,衡量中国政治体制是不是具有希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,就是看人民代表们是不是开始愿意代表纳税人的利益了,是不是变成“财政议会”或“预算议会了”,我们的国家,是不是成为真正的“租税国家”了。 要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能,人大对政府征税和用税的行为要拥有控制权,而不是一个简单的监督权。控制权概括地说包括决策权、约束权、监督权、检查权、问责权以及任免相关官员的权力。要大力加强对预算的控制监督,要把比较成熟的税收法规、条例等上升为法律,经人大审议批准形成正式税法实施;一切预算外、制度外的财政活动都必须纳入人大的控制范围。政府的财政税收活动要公开、透明,不能再搞“秘密财政”。总之,政府的一切税收、财政活动都应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、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为依归,在使用其权力时必须做到经济而有效,不能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准则征集和运用财政资金,不能只是从政府的财政需要出发,单纯凭借政府的垄断地位和权力强制性地向社会提取。政府的权力,包括财政权力必须得到来自公民和法律的有效监督,否则,就将无可避免地导致公共财富非法流入私人腰包,最终将形成这样一种局面:政府征的税越多,财政支出的效益就越差,对社会财富的浪费也就越大。 ( http://www.tecn.cn ) 目前《预算法》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式工作日程,修改后的《预算法》需要在价值理念和法律精神上有所创新,并在此基础上,重新对预算进行制度设计,并通过完善预算的实体和程序规范,加强对预算的法律监督和责任控制。而它的进步、完善,基本途径就是引入共和的精神和机制。 ( http://www.tecn.cn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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